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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111

 

广东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要求,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碳排放管理和交易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分配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企业

  2023年度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的行业企业分别是水泥、钢铁、石化、造纸、民航、陶瓷(建筑、卫生)、交通(港口)和数据中心八个行业企业。

  (一)控排企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深圳市除外,下同)水泥、钢铁、石化、造纸、民航、陶瓷(建筑、卫生)和交通(港口)等行业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数据中心行业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运行机架数达到1000标准机架)及以上的企业,共391家(附件1)。

  本省行政区域内纺织和机场等行业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可自愿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要求开展碳排放信息报告,经核查后符合要求的于下一年度作为控排企业管理。完成至少3个连续年度配额清缴履约后,如需退出,可于当年度配额清缴履约工作完成后及下一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印发前提出申请。

  (二)新建项目企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钢铁、石化、造纸和民航行业已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并于20222024年建成投产且预计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项目企业,共26家(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