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建立碳市场对碳排放进行管理和定价正逐步成为各国控排减排的政策手段。另外,实现全球温度控制目标需要国际间通力合作,随着各方对《巴黎协定》第六条达成共识,国际碳市场中跨国市场机制建设成为未来国际多边合作的重要议题。《巴黎协定》第六条第二、三款设定以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作为统一的基本交易单位将链接全球碳市场。
随着《巴黎协定》第六条逐步细化和落实,《巴黎协定》市场机制将成为各国国家自主减排贡献(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NDC)目标实现的重要路径之一。在此背景下,同为亚洲国家的日本也在进一步优化其于2013年正式启动的联合碳信用机制(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 JCM),试图通过这一国际市场机制推动低碳技术应用,履行日本自身减排目标,探索JCM在《巴黎协定》框架下开展ITMO跨国转移的先行先试。截至2023年4月,日本已与26个国家签署了JCM双边合作计划,计划融资的JCM项目230个,已完成注册的JCM项目76个,已签发减排量项目40个,签发JCM减排量126,628吨(涉及11个国家),其中日本获减排量89,124吨,东道国获减排量37,504吨。
一、JCM介绍
(一)JCM基本概念
JCM全称为联合碳信用机制,于2012年开始成立,该机制是指日本面向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双边协议,由日本向协议国提供领先的脱碳技术、产品、系统、服务、基础设施以及资金帮助,在协议国开展减排项目,并获得项目实现的减排量,用于履行日本自身减排目标。日本与蒙古国于2013年1月8日签署《日蒙低碳发展伙伴关系》,标志JCM的正式启动,因此JCM最早又被称之为“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 (JCM) between Japan and Mongolia”,随着日本的大力推广,截至2023年4月该机制覆盖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已包括亚洲、非洲、美洲、大洋洲在内的26个发展中国家。
通过国际间的碳减排合作,日本的目标是到2030年JCM项目实现累计减排和清除量达到约1亿吨二氧化碳,以确保实现其NDC目标。JCM实施以来,日本陆续与多个国家签订合作协议,由日本提供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在签约国实施碳减排项目,双方政府共同提供实施JCM所需的资金支持并建立联合委员会运营JCM。根据最新的JCM合作备忘录(COP27会议召开后),规定了JCM项目所签发减排量可用于实现两国NDC目标或用于国际气候减缓措施。
(二)JCM基本框架
JCM很大程度上沿袭了CDM的做法,故两者的机制流程较为类似,但JCM对每一个流程会更加简化,各流程相应的操作程序均可在各东道国JCM官方网站查询。与CDM不同的是,JCM属于双边机制,JCM下的项目减排量签发环节分为两部分,1)JCM联合委员会决定签发的数量;2)JCM涉及的各方政府负责具体签发。此外,与CDM统一的管理机构(执行委员会)不同的是,JCM框架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联合委员会,而是由日本与JCM各东道国分别建立联合委员会及秘书处,如JCM日本-蒙古联合委员会、JCM日本-泰国联合委员会等,不同联合委员会下的项目开发流程参见各东道国JCM官网。
在方法学开发及核准方面,由东道国当地联合委员会核准其是否通过,开发周期一般为82-112天。截至2023年4月,JCM共批准了101个方法学。
关于JCM减排量的申请流程,主要包含设计文件PDD准备、项目审定、项目注册备案、项目运行监测、核证、减排量签发几个环节,从整体流程上来看,虽然与主流减排机制(如CDM、VCS)等差异不大,但是每个环节存在自身特点。
(1)减排项目开发方
减排项目开发方通常有两类,即项目业主以及减排项目的开发单位或技术的提供单位。减排项目开发方经过项目实施、提交PDD、实施减排量监测、经第三方机构审定和核证后才能获签发减排量。
(2)联合委员会与秘书处
日本与各东道国分别成立联合委员会,代表各自政府,负责方法学的审批、项目注册、批准或拒绝减排量的签发、建立注册登记簿等工作;联合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JCM在东道国的执行情况,发布拟议的方法学和PDD等,PDD和监测报告进行完整性检查,通知和宣布联合委员会的决定等工作。
(3)第三方机构
与其他减排机制类似,JCM也存在第三方机构(Third-party entities,TPE),主要负责项目的审定和验证过程。JCM中TPE可以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执行委员会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14065认证机构认证的现有指定运营实体。
(三)JCM资金资助
开发JCM项目时一般要在项目实施初期进行融资支持,前期的融资支持是JCM项目成功的关键。对JCM项目的资金支持有多种渠道,分别是日本政府和亚洲开发银行JCM信托基金、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日本国际合作银行,具体如下:
(1)日本政府
日本政府支持JCM的融资计划主要包括三种:JCM Model Project Program、JICA Collaborative Financing Program、JCM Demonstration Project Program,主要针对能够减少或避免温室气体排放的设施和设备的建设成本进行补贴。
JCM Model Project Program(JCMMP)由日本环境省负责,提供项目50%的初始投资成本资金支持。补贴支持范围包括减少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的设施和设备,以及安装这些设施的建造成本。在该机制下,要求在日本实体和东道国实体之间成立一个国际联合体,由国际联合体申请JCM项目注册、进行MRV活动,同时要求签发JCM减排量一半以上分配给日方。获补贴项目由GEC(Global Environment Centre Foundation,全球环境中心基金会)进行筛选评估后,日本环境省决定最终获补贴申请人。
JICA Collaborative Financing Program(JICACFP)同样由日本环境省负责,由日本环境省向获得过日本国际合作署合作融资计划(或者其他日本政府性金融机构)投资或者贷款的项目提供资助。与Model Project Program类似的是,该计划资助金额最多可覆盖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部分初始投资的50%。该计划同样要求日本项目参与者和东道国参与者成立国际联合体,并且至少将一半的JCM减排量分配给日方。项目评估和筛选过程及其标准与JCMMP计划类似,但是会优先考虑每年从燃料燃烧中减少超过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JCM Demonstration Project Program(JCMDP)是由日本经济产业省下属的新能源与工业技术发展组织(NEDO)实施的一项JCM资助计划,JCMDP计划对项目实施先进低碳技术的部分初始投资和MRV成本进行资助,具体包括基本设计成本、设备制造成本、国际运输成本、MRV成本、第三方实体(TPE)成本。东道国参与者则承担JCM项目东道国境内活动的费用,如设施或设备的国内运输、建造、安装和运营等费用。在JCMDP计划中, NEDO和东道国政府部门签订谅解备忘录,日本项目参与者和东道国项目参与者之间签订执行文件正式启动JCM资助计划,申请JCMDP计划要求必须有日方参与者。项目的“公示期”最多两年,在该期限内设备的安装、运行、监测必须完成,强制执行MRV,但不要求JCM减排量的签发。另外,该计划还要求项目参与者在指定时间后将部分设备费用退还给NEDO(至少运营一年以上),相当于以折扣价卖给东道国参与者。
(2)亚洲开发银行(ADB)
Japan Fund for the 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JFJCM)是亚洲开发银行为签署了JCM双边协议的亚行发展中成员国低碳技术和项目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或捐赠的机制。实际上JFJCM是亚洲开发银行(ADB)在日本政府环境省的支持下于2014年设立的信托基金,日本政府每年会向JFJCM基金捐款,截至2023年5月,累计捐款金额已达1.17亿美元。
JFJCM对申请资助的项目有以下几点要求:
(3)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
UNIDO(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旨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转型国家的包容性和可持续工业发展。它是一个支持可持续经济发展的组织。基于日本环境省对UNIDO的贡献,对JCM计划部署在JCM非洲的伙伴国家的具备减排效应的低碳项目进行补助,并旨在从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中获得JCM信用额。UNIDO-JCM 可以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补助项目总成本75%的费用(最大限额为1亿日元),项目完成后MRV(温室气体减排量的监测、报告和核证)将至少进行五年。项目申请主体须为项目国际联合体的日方企业。
(四)JCM方法学
JCM机制下方法学的申请、修订主要由联合委员会及其秘书处负责。申请者需准备拟提交的方法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由秘书处进行完备性检查,通过后在东道国的JCM网站上公示15日,联合委员会根据提交的材料以及公众意见进行评估。方法学通过后,秘书处将通知方法学提出单位,并将这些文件作为一种经批准的方法学公布在JCM网站。方法学的获批时间主要取决于方法的复杂程度、联合委员会提出的相关问题等,一般而言,方法学的获批时间在向公众征集意见后的8个月以内,部分方法学在1-2个月内即可获批。
与其他减排机制采用同一方法学以应用于世界各地的减排项目不同,JCM下方法学是针对不同东道国的,由各东道国的联合委员会批准实施。方法学的发起单位多为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日本公司以及研究机构,如:索尼、日立、高校等单位。目前已获批方法学101个,其中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三国获批方法学数量最多;从类型上来看,多为能源技术减排,如安装光伏系统、采用高效节能设备等,这也和日本企业在当地投资制造业,较为关注能源使用有关。
(五)JCM减排量开发
JCM减排量开发环节与其他主流机制较为类似,但JCM涉及日本与东道国的合作,有一些不同的地方:
(1)第三方机构要求
JCM要求第三方机构需获东道国联合委员会的认可。但与此同时,JCM认可通过ISO 14065认证的主体,也认可CDM机制下执行委员会通过的主体。第三方机构在不同东道国的认可情况与业务开展情况存在差异,本文梳理了JCM机制中部分东道国的第三方机构名单情况,具体见下表。
(2)合法持续年限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与东道国双边协议持续有效的前提下,参与JCM Model Project Program项目资助的减排量开发方被要求向日本环境省提交监测报告直至日本法律规定的设施/设备的合法持续年限结束;另一方面,同样的项目可能因为业务使用目的的不同而获得不同的合法持续年限。该年限主要参照日本财务省制定的资产折旧条例的相关规定。
(3)减排量签发与分配
在减排量的发放环节,JCM签约合作国家双方(即日本与另一发展中国家)均需建立注册登记簿,以确保对JCM减排量的发行、持有、转让、收购、撤销、注销。在分配过程中,日方获得的减排量一般不低于50%。以日本和越南、泰国合作的减排项目为例,泰国的JCM项目其减排量的分配比例基本为5:5;而日本与越南的分配比例则不同,以日本获得项目大部分减排量的情况居多,具体分配由签约国之间协商确定。
对于具体分配的主体,日本政府、东道国政府以及双方项目参与实体三者在注册登记簿开设账户,原则上三者均可获得签发减排量,具体分配与事先约定分配条件有关。以JCM Model Project Program为例,该类项目在原则上要求项目参与实体将所获得签发减排量转移给日本政府,如签订的项目合同规定了有关减排量分配的事宜,则合同不能违背日本政府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签署的的JCM合作协议中关于减排分配的要求。根据最新JCM公布情况,JCM Model Project Program的日方的项目参与者应向日本政府账户提供至少50%的已发放减排量,剩余减排量的分配将由政府和项目参与者决定。从最新的JCM注册登记簿所公开的信息来看,日本方面的减排量均由企业实体持有,且已按要求注销(即该部分减排量被取消,再也不能使用)部分减排量;东道国的情况则存在差异,以东道国之一的蒙古为例,减排量全部由政府持有。
(六)实施效果
从签发情况来看,无论是获签减排量还是减排量的方法学类型,均以能源利用项目占据主要比例。总体上看,JCM项目以小型的能源项目为主,目前获得签发的项目数量还不多。
据JCM官网,目前JCM处于审定状态的项目共32个,项目方法学依旧以能源利用为主,预计年总减排量在30-55万吨二氧化碳之间,如均顺利签发,则产生减排量数量会有大幅提高。
二、JCM与《巴黎协定》第6条的关系
当前阶段,已有主体或国家尝试通过购买减排量实现ITMO,可以认为交易是实现减排量国际流转的一种方式,但减排量国际流转并无官方定义,JCM减排量是否属于ITMO并无明确定论。《巴黎协定》达成后,日本与一些东道国按照《巴黎协定》第6条的精神更新了关于JCM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明确在《巴黎协定》6.2条下双方国家授权所签发至日本注册登记簿的JCM减排量可作为ITMO实现日本NDC或国际气候减缓措施,即日本与东道国官方认为JCM减排量属于ITMO范围。JCM的分配模式是对《巴黎协定》6.2条合作方法中ITMO国际流转的探索,即把直接分配也视作国际流转的一种方式。如JCM减排量随着《巴黎协定》6.2条的逐步完善和成熟,该机制将对国际气候行动谈判具有重要影响意义,为《巴黎协定》6.2条未来发展方向与逐步细化提供参考样本。
在过去,日本政府主要通过JCM来出口低碳技术、产品、服务和基础设施,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巴黎协定》及全球气候治理的推进,日本制定了雄心勃勃的减排目标,JCM机制是当前日本政府衔接《巴黎协定》的重要工具。因此,日本政府正在大力推动JCM在全球的应用实施,希望引领全球碳市场的规则制定。
三、JCM的启示
JCM作为亚洲起步较早、运行时间较长的双边减排机制,为日本输出低碳技术、履行自身减排义务、开展国际减排合作做出了一定贡献。随着《巴黎协定》进一步深化,由于JCM内涵与合作方法的高度一致,在《巴黎协定》6.2条款的背景下,温室气体减排量在世界范围内流通具备新的可能。JCM的成功运作,从技术产业输出、减排标准输出、国际规则衔接都带来直接启示。我国可以借鉴JCM成熟的框架体系与实践经验,探索研究基于《巴黎协定》6.2条款的自愿减排市场国际合作路径,为充分发挥我国低碳产业技术优势,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形势下为维护国家利益、争夺规则制定话语权提供支持。
一是加强绿色“一带一路”减排技术输出。从JCM输出的主要产业和技术来看,大部分都是以新能源产业、能效提升等为主,我国是目前全球最大的新能源产业集聚国,很多技术领先世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碳排放量占全球总排放量的60%以上,经济发展呈高碳特征,在全球气候治理的背景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均有强烈的减排需求。因此,我国的绿色减排技术对外输出从产业、制度、资本方面都具备较好的基础,具备引领“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是积极研究面向海外的自愿减排机制。中国在碳减排领域技术(风电、光伏、生物质利用、建筑节能、碳捕集等)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领先,在我国自愿减排市场建设经验基础上,应积极在《巴黎协定》第6条合作方法框架及南南合作机制下搭建“一带一路”双边或多边自愿减排机制。通过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减排技术、设备、资金等各方面支持,参与减排项目带来的减排收益分配,探索引领全球、衔接《巴黎协定》的自愿减排机制,输出资本、技术、制度等要素,帮助国内相关产业开拓国际市场,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实现国际减排的共赢。
(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特别感谢日本地球环境战略研究机构IGES气候变化与能源领域首席研究员刘宪兵 对本文提出的宝贵意见)
[1]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最新进—《巴黎协定》第六条实施细则及其影响
[2]http://carbon-markets.env.go.jp/eng/jcm/index.html
[3]https://www.meti.go.jp/policy/energy_environment/global_warming/jcm/pdf/en_MoC_UAE.pdf
[4]IMO. Reduction of GHG emissions from ships Fourth IMO GHG study 2020[R]. 2020.
[5]https://www.adb.org/what-we-do/funds/japan-fund-for-joint-crediting-mechanism
[6] https://www.jcm.go.jp/tpes
[7]http://carbon-markets.env.go.jp/wp-content/uploads/2022/11/JCM2022Oct_Web_ENG.pdf
[8]https://www.jcm.go.jp/opt/mn-jp/rules_and_guidelines/download/JCM_MN_Spec_Registry_ver02.0.pdf
[9]https://gec.jp/jcm/jp/kobo/r05/mp/(tentative)2023_Guidelines_for_Submitting_Proposals.pdf
[10]http://carbon-markets.env.go.jp/eng/faq/jcm.html#credits
[11]https://www.jcmregistry.go.jp/contents/JP/Summary/JCM_credits.pdf
[12]https://www.jcmregistry.go.jp/contents/JP/Summary/JCM_credits_MN.pdf
[13]https://www.jcmregistry.go.jp/contents/JP/Summary/guidelines_en.pdf
[14]https://www.jcm.go.jp/rules_and_guidelines/th/file_09/JCM_TH_bilateral_document.pdf
[15]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NDC/2022-06/JAPAN_FIRST%20NDC%20%28UPDATED%20SUBMISSION%29.pdf
[16]https://unfccc.int/documents/309978
[17]https://www.ndcs.undp.org/content/dam/LECB/docs/pubs-tools-facts/undp-ndcsp-faqs-itmo-article6.pdf?download
[18]https://www.jcm.go.jp/az-jp/rules_and_guidelines